1.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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