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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人的退伙

日期: 2020-11-20 13:44:27 作者: 王峻熙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人的退伙,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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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3.当然退伙

4.除名

5.退伙的效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台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玲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节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台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定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 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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