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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重要知识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4)预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4)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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