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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梳理: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日期: 2020-03-26 11:59:26 作者: 王峻熙

1、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3条规定,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2条规定,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2、地下商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3.1.6条规定,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开设门的,应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部位。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m。

(3)设最层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4)房间布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厅、室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4、医院病房

人防工程内的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5、消防控制室

(1)设置部位。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面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柴油发电机房

(1)储油间的设置。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3,且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常闭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并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2)与电站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达到甲级防火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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