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前取消 (要约撤回) |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要约价格 | 最低限价: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要约对象 |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收购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买卖限制 | 收购期内,收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补充】收购期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要约不可撤销 | 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
要约变更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竞争要约 |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 |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